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对《江西省中医药条例》的修改
转自:中国中医药网
本报讯(记者张昕)9月27日,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《江西省中医药条例》作修改,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江西省中医药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。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、技术、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。”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”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经培训和考核合格,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。”
据悉,《江西省中医药条例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现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后,重新公布。